十堰市贯彻落实省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日期: 2018-09-06 14:55:00
来源: 十堰政府网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及省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十堰市情况反馈会议精神,全力抓好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确保整改落实到位、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重要讲话和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生态文明建设走在全省前列为目标定位,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核心,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把十堰建成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为加快十堰创新发展、持续发展、绿色发展,建设湖北区域性增长极提供强有力的生态环境保障。

  二、目标任务

  (一)督察问题全面整改落实。严格对照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指出的问题,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任务清单,明确整改目标、措施、时限,确保任务清晰明确、措施有的放矢、整改高质高效。严格落实整改“销号制”和按月“交账制”,做到问题不查清不放过、整改不到位不放过、责任不落实不放过、群众不满意不放过。同时,紧盯国家、省、市交办的101个突出环境问题和省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208个信访件中未完成整改的问题,加快整改进度,确保所有问题如期整改到位。

  (二)环境质量得到持续改善。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狠抓突出环境问题整改,推动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坚决打赢蓝天、碧水、净土三大攻坚战,确保重点流域、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好转。

  (三)建立健全环保长效机制。加快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建设,积极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环境保护责任更加明晰、考核机制更加健全,形成党委、政府负总责,相关责任部门各尽其责,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大环保格局。

  三、主要措施

  (一)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省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的严肃性,对反馈提出的问题主动认领、主动担责、主动整改。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严格落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要求,把扛起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作为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重要检验。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地整改工作负总责,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整改工作负总责,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持续加大生态环保工作力度。

  (二)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垃圾收集、清运、处置等项目建设,提高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水平,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十堰城区垃圾焚烧项目建设。2018年、2019年、2020年,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分别达到81%、85%、90%以上。完善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置系统,加强日常监督监测工作,确保规范运行、达标排放。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全力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扩能改造,对未能按期完成提标改造工作的要严肃问责。建立乡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长效机制,完善配套管网建设,确保标准化运行、规范化管理。2018年底前,全市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全面建成投产;2019年底前,实现全市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全覆盖,并稳定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到2020年,全市所有县城和重点乡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城市、县城、乡镇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90%、50%。

  (三)坚决打好打赢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我市实施方案,加大污染治理力度,切实改善环境质量。

  1、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统筹谋划,继续深入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编制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进一步加强重点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大力调整能源消费结构,推进散煤治理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强化裸土绿化和建筑施工等扬尘管控,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开展高排放机动车专项整治。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监测能力和技术支撑,应对重污染天气,2018年底前完成空气质量预警预报与决策支持系统建设。到2020年,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200万吨标煤以内,煤炭消费占能源消费总量降到25%以下,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达到15%以上,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好转,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保持在国家二级标准以内,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不高于38μg/m3,臭氧(O3)和二氧化氮(NO2)恶化趋势有所改善,重污染天数明显减少,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稳定达到86%以上,人民的蓝天幸福感明显增强。

  2、着力打好碧水保卫战。深入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水资源保护,全面推进河长制,加快工业、农业、生活污染源和水生态系统整治。全面整治县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地违法违规问题,确保2018年底前全部整治到位。加大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减少污染严重水体和不达标水体,2019年底前基本消除建成区内黑臭水体点位,2020年底前彻底消除城区黑臭水体点位。加快推进五河治理项目建设,确保五河水质全部达到“十三五”期间的考核标准。开展马栏河流域综合整治,确保其断面水质稳定达到地表水Ⅱ类标准。加快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持续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实现农村环境整治全覆盖。到2020年,丹江口水库水质稳定保持Ⅱ类标准(总氮除外),全市地表水Ⅰ~Ⅲ类水体达到91.6%以上,“五河”治理取得显著成效,神定河、泗河分别达到Ⅲ类、Ⅳ类水质标准;彻底消除城区黑臭水体;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

  3、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全面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落实十堰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2018年底前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详查工作;2019年初查明全市农用地土壤污染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掌握全市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实施分类管理,保障农用地生产环境安全,2018年底前完成全市农用地环境质量类别划定方案编制。到2020年底前完成全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农用地分类清单。严格建设用地准入条件,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加强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土壤环境质量,到2018年底,完成竹溪县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到2020年,全市完成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2.74万亩。深入推进固体废物大排查行动,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跨界转移、倾倒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加快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快战略新兴产业发展,到2020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和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全市地区生产总值比重分别提高到18%和45%以上。大力发展绿色农业,“三品一标”农产品种植面积占农作物种植总面积30%以上。加快淘汰落后产能,通过主动压减、兼并重组、搬迁升级等方式,加快推进过剩产能及不达标工业设备和产品有序退出,逐步搬迁或关闭位于城市主城区的重污染企业。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深入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创建,推行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减量化管理,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到2020年,全市单位工业用地增加值大于70万元/亩。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进再生资源循环利用,在汽车、电池、纸基复合包装等领域建立逆向回收体系。深化绿色系列创建,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畅通社会公众参与环保渠道,加快形成绿色生活方式。

  (五)加强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制度,确立生态保护红线优先地位,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平台,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加大保护地管理力度。强化自然保护区监管,持续开展“绿盾”行动,完成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问题整改任务。到2020年,全市湿地保有量达到138.45万亩,湿地保护率达到30%以上,全市受保护地面积只增不减。大力推进精准灭荒。推进长江防护林建设,到2020年,全市森林蓄积量达到8600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达到65%,生态公益林保护率100%。完成石漠化治理岩溶面积65万亩,完成矿区及裸露山体植被恢复2500亩,新增治理水土流失面积900平方千米。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846公顷,新建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加强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加快构建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实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古树名木保护等工程,对全市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行全面禁捕。加强对外来物种的监测预警,防范外来物种入侵。

  (六)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建立权威高效的环境监管机制。按照中央机构改革总体部署和湖北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要求,扎实推进各项改革措施,完成改革各项任务。全面深化环境保护第三方考核工作,落实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度,推动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落实。不断完善河长制工作方案和各项制度,深入推进河长履职、河库划界确权、流域蓝线规划、水生态修复及水污染防治等工作,不断改善河流水质水环境。对丹江口水库水流等自然资源划定权属界线,开展河流水库等自然资源权属调查,进行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推进地质环境监测网及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动态开展重点地区地下水水质监测和重点矿集区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落实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

  (七)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把生态环保作为财政保障的重点之一,逐年扩大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规模,不断提高重点污染治理项目的政策支持和补贴比例。将各级环境监测监察执法运行经费和能力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坚持“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对环保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十堰市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市委书记任第一组长,市委副书记、市长任组长,有关市领导任副组长,市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及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统筹协调,认真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原则,抓好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

  (二)强化督查督办。实行督察整改工作市领导牵头督办机制,由牵头市领导负责对重点整改任务开展督促指导,实行挂账督办、专案盯办、跟踪问效,定期调度进展情况,推动整改措施落地落实。建立督察整改工作督办调度机制,明确具体的销号标准和程序,实行严格的销号制度,采用清单管理、领导包案、专项督查、暗查暗访等方式,加强对各地各部门整改落实工作的督导检查,及时掌握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各地各有关部门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101个突出环境问题、督察反馈意见46项整改任务和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208个信访件的整改销号、整改成效、典型案例、机制建设、责任追究、环境质量改善、宣传报道、信息公开等情况报送市环保督察整改攻坚指挥部办公室。

  (三)严肃追责问责。按照“五个一律”(对整改交账弄虚作假的,一律追责问责;对整改交账问题反弹的,一律追责问责;对因整改不到位被国家和省里组织的巡查、暗访和“回头看”发现的,一律追责问责;对今年及以后要完成的整改任务不能按期交账的,一律追责问责;对环保整改中搞形式主义的,一律追责问责)要求,对推进整改工作中措施不力、敷衍塞责、拒不整改或问题仍然突出的部门、个人,由纪检、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追责问责,倒逼整改责任的落实,确保督察整改取得实效。

  (四)加强信息公开。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期间,各级电视台新闻栏目每周要对督察整改工作情况进行专题报道;各级党报和政府门户网站设立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专栏,每周公开一次督察整改进展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各单位要大力宣传中央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及省、市工作要求,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努力营造环境保护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

  附件:十堰市贯彻落实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清单

  附件:

  十堰市贯彻落实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

  任  务  清  单

  为贯彻落实省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以下简称督察组)和十堰市委、市政府督察整改工作要求,切实抓好《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制定整改任务清单。

  一、关于生态环保意识还需全面提高的问题

  主要包括环保认识不高、环保职责落实不到位、环保重点工程推进不力等3项14个整改任务。

  (一)督察组在个别谈话、走访问询和下沉督察中发现,有些领导干部对环境保护相关政策法规了解不够,对如何开展环保工作思路不清、职责不明。部分领导干部对环保工作重视不够,认为当地生态环境质量相比其他地方优势明显,又身处贫困地区,主观能动性发挥不足,“等、靠、要”思想严重。

  整改目标:强化环保思想认识,压实环保工作职责,积极主动作为,推动环保工作全面落实。

  整改措施:

  1.把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作为各地、各部门理论学习的必学内容,进一步提高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思想认识。

  2.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教育广大干部增强“四个意识”,树立正确政绩观,把生态文明建设重大部署和重要任务落到实处。

  3.每年举行一次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培训。

  4.将生态文明建设理论纳入党校、行政学院培训体系,不断强化生态环保意识。

  领衔督办市领导:刘荣山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委办、市政府办、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责任人: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办、市政府办、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31日,长期坚持

  (二)对环保工作重部署、轻督办落实,以文件落实文件、以会议落实会议,工作作风不实。房县、竹山县在组织开展中央环保督察交办问题整改工作过程中,县政府有专题研究,工作有分工安排,但督促不力,整改销号核查不严。

  整改目标:完善督办制度,改进工作作风,积极推动环保督察整改工作。

  整改措施:

  1.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保大会、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及视察湖北等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提高生态环保工作思想认识,转变工作作风,推动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2.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加强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提出的各类问题及208个信访件整改力度和督办力度,认真核查,及时销号。

  3.房县、竹山县党委、政府认真反思,针对督促不力、整改销号核查不严等问题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思想检查。

  领衔督办市领导:张维国、陈新武

  责任单位:市委办牵头,市政府办、市纪委监委、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责任人:市委办、市政府办、市纪委监委、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31日,长期坚持

  (三)基层政府、部门法律意识淡薄,存在决策违法现象。

  整改目标:进一步提高基层政府、部门法律意识,加强自然保护区日常管理,妥善解决自然保护区各类生态环境问题。

  整改措施:

  1.制定年度普法工作计划,定期组织基层政府、部门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生态环保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基层政府、部门环保法律意识。

  2.结合“绿盾2018”专项行动,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3.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落实管理责任,加强自然保护区日常管理,着力解决自然保护区管理中的突出问题。

  4.各级党委政府在涉敏感区域项目决策上要征求各生态环境保护职能部门意见。

  领衔督办市领导:陈新武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牵头,市政府法制办、市司法局、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责任人:市政府办牵头,市政府法制办、市司法局、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31日,长期坚持

  (四)部分职能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落实不力,齐抓共管的环保工作格局尚未完全形成。

  整改目标: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

  整改措施:

  1.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职责的通知》(鄂办发﹝2016﹞45号)精神,进一步明确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职责。

  2.严格落实“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要求,将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环境目标责任考核,推动环境保护工作全面落实。

  3.制定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实施办法,通过第三方考核等形式,加强考核打分,强化成果运用。

  领衔督办市领导:张维国、陈新武

  责任单位:市委办牵头,市政府办、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责任人:市委办、市政府办、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31日,长期坚持

  (五)十堰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中央环保督察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的要求没有认真落实,对建筑垃圾消纳场(填埋场)缺乏日常监管,导致建筑垃圾消纳场(填埋场)在运行时存在诸多环境问题。

  整改目标:严格落实建筑垃圾管理整改要求,切实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场(填埋场)日常管理,彻底解决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

  整改措施:

  1.严格落实《十堰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将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科学设置建筑垃圾中转场地和消纳场所。

  2.进一步完善现有建筑垃圾中转场地和消纳场所,实现建筑垃圾统一集中规范处置。

  3.建立健全建筑垃圾消纳场(填埋场)运行管理制度,加大日常巡查力度,确保建筑垃圾消纳场(填埋场)规范运行。

  4.进一步加大查处管控力度,城管、交管等部门联合执法,形成常态,对不具备运输资质、乱倒建筑垃圾的车辆,要按照《十堰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严管重处,解决建筑垃圾随意运输和乱倒的问题。

  领衔督办市领导:吴烨

  责任单位:市城管综合执法局牵头,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责任人: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31日,长期坚持

  (六)十堰市城市管理综合部门未在市政府规定的时限内划定、公告城区露天烧烤禁止区域和管控时间,导致大量露天烧烤无序发展,污染环境。

  整改目标:规范烧烤经营管理,防止露天烧烤污染环境。

  整改措施:

  1.出台并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城区禁止露天烧烤区域的公告》。

  2.各县(市、区)制定餐饮油烟和露天烧烤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建立工作台账,加大露天烧烤巡查和执法力度,强化规范入室经营,确保餐饮油烟净化设施正常运行并定期维护。

  领衔督办市领导:吴烨

  责任单位:市城管综合执法局牵头,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责任人: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2018年10月31日,长期坚持

  (七)餐饮油烟、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恶臭污染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

  整改目标: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

  整改措施:

  1.严格落实《十堰市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规定》,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抓好环境保护执法监管工作。

  2.持续开展部门联合执法行动,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保障群众环境权益。

  领衔督办市领导:周锋

  责任单位:市编办牵头,市环保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

  责任人:市编办、市环保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31日

  (八)十堰市城区禁燃区内仍有8家型煤加工企业,市经信部门未按照《2017年十堰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要求,对商品煤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未制定年度商品煤质量监督管理实施方案,未对销售和使用商品煤的单位开展多部门联合检查和抽查,未对燃煤灰分、硫份进行抽检。

  整改目标:坚决取缔禁燃区内型煤加工企业,煤品煤质监管规范有序开展。

  整改措施:

  1.加大对禁燃区排查力度,梳理型煤加工企业,依法对禁燃区内型煤加工企业进行查处、取缔。

  2.制定年度商品煤质量监督管理实施方案,联合多部门开展商品煤专项监督检查。

  领衔督办市领导:王晓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质监局、茅箭区、张湾区、郧阳区党委、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责任人: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质监局、茅箭区、张湾区、郧阳区党委、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2018年10月31日

  (九)市住建部门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及配套管网建设工作推进不力,雨污混流现象突出。

  整改目标:城镇污水处理厂按期建成投运,配套管网同步建成,雨污混流问题得以解决。

  整改措施:

  1.2019 年实现全市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

  2.加强十堰城区支次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实现对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到2019年,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领衔督办市领导:吴烨

  责任单位:市住建委牵头,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责任人:市住建委、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2019年12月31日

  (十)京能热电联产项目建设滞后,多次延期,至今未建成投运,导致替代范围内的十堰热电厂等2011年就列入关停计划的小火电机组一直未能淘汰,东风热电厂2台机组超期服役,是造成十堰市2017年度SO2、NO2年均浓度均较2016年上升的主要原因之一。

  整改目标:京能热电尽早建成投产;东风、阳森两家热电厂按要求实施关停。

  整改措施:

  1.加快推进京能热电联产项目建设进度,尽快替代市内两家热电厂。

  2.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投产后的京能热电联产项目要严格落实超低排放,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领衔督办市领导:周锋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牵头,市国资委

  责任人:市发改委、市国资委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31日

  (十一)城区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焚烧项目中央专项资金早在2014年已下达到位,但该项目至今未能建成,中央专项资金长期闲置。

  整改目标:加快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焚烧项目建设进度,尽早投入正式运行。

  整改措施:进一步落实责任、细化目标、倒排工期,加快推进城区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焚烧项目建设进度,确保2018年9月30日前建成投入正式运行。

  领衔督办市领导:周锋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郧阳区党委、政府

  责任人:市发改委、市财政局、郧阳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2018年9月30日

  (十二)神定河下游8万吨/日人工快渗、泗河污水处理厂5万吨/日扩能项目推进迟缓。

  整改目标:加快建设进度,确保尽早投运。

  整改措施:加快项目实施进度,2018 年9月底前完成神定河3 万吨/日扩能工程和5 万吨/日尾水水质净化工程;2018 年9 月底前完成泗河污水处理厂5 万吨/日扩能工程建设。

  领衔督办市领导:吴烨

  责任单位:市住建委

  责任人:市住建委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2018年9月30日

  (十三)张湾区伊兰清真屠宰场和大家福屠宰场因噪声和恶臭扰民问题,群众多次投诉,整改工作多次逾期,至今未按要求完成,大家福屠宰场污水处理设施自2017年11月停运至今,污水未经处理直排城市管网。

  整改目标:伊兰清真屠宰场和大家福屠宰场尽早完成搬迁工作。

  整改措施:

  1.进一步加强督办力度,完善整改措施,确保在2018年8月31日前两家屠宰场原址自行关闭,拆除主要生产设备,彻底解决污染问题。

  2.加快十堰市屠宰加工场建设进度,确保2019年7月底前建成,两家屠宰场搬迁到位。

  领衔督办市领导:赵哲

  责任单位:市畜牧局牵头,张湾区党委、政府

  责任人:市畜牧局、张湾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2019年7月31日

  (十四)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改造工作推进缓慢,截至2017年底,仍有99家加油站370个地下油罐未开始改造,换罐或改造比例为37%,低于全省平均改造进度。

  整改目标:加快地下油罐改造进度,确保完成年度改造任务。

  整改措施:

  1.积极推进全市加油站地下油罐改造,按计划完成年度改造任务。

  2.对未按期完成改造任务的加油站,环保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安监部门要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经营许可证管理,商务部门要依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不得通过年检。

  领衔督办市领导:刘运梅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责任人: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31日

  二、关于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推进迟缓的问题

  主要包括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源地保护存在环境隐患、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问题凸显、城乡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运行不规范等3项12个整改任务。

  (十五)城区不达标河流整治工作进展缓慢。神定河、泗河尚未达到地表水功能区划的水质要求,城区污水管网收集能力薄弱,污水管网容量不足且存在破损渗漏现象,污水处理能力不足,进水量增大时污水外溢。城区冲沟、河道污染物淤积,城区部分黑臭水体治理不力。

  整改目标:020年底前消除城区黑臭水体,神定河、泗河达到水质考核要求。

  整改措施:

  1.加强支次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实现对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

  2.建立污水管网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污水处理设施全面排查,对存在问题的设施,及时采取清淤、维修、更换等措施确保污水管网畅通。

  3.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快推进车站沟、七里沟、青岩洞沟等黑臭水体治理。

  领衔督办市领导:赵哲

  责任单位:市南水北调办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住建委、茅箭区、张湾区党委、政府,十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责任人:市南水北调办、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住建委、茅箭区、张湾区党委、政府,十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31日

  (十六)库区消落区生态环境保护日常监管不到位。库区消落区内仍存在较大面积的农业种植、畜牧散养等,权属单位和当地政府监管职能未完全厘清,管理制度不健全,日常监管不到位。

  整改目标:厘清职能,完善制度,消除库区消落区环境安全隐患。

  整改措施:

  1.进一步加强库区消落区日常监管工作,制定库区消落区环境整治方案,全面清理库区消落区内农业种植、畜牧散养等库区环境安全隐患。

  2.完善日常管理制度,建立环境管理长效机制,明确监管职能,将考核问责纳入管理制度。

  领衔督办市领导:赵哲

  责任单位:市南水北调办牵头,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张湾区、郧阳区、丹江口市、郧西县党委、政府

  责任人:市南水北调办、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张湾区、郧阳区、丹江口市、郧西县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31日

  (十七)库区存在农业面源污染风险。

  整改目标: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整改措施:

  1.在丹江口水库170米以下消落带建设环库湿地系统,减少农业面源对丹江口水库水质的影响。

  2.优先在水源地安全保障区和水质影响控制区的汉江、堵河等主要入库河流两岸1公里范围内,推广“种、养、加”相结合的循环农业模式,调整种植业结构,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推进环库绿色有机农业生产,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3.以农村城镇化、新农村建设、南水北调及重点工程移民安置为契机,大力发展高效生态农业,建立一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基地。

  领衔督办市领导:赵哲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牵头,市林业局、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责任人: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31日,长期坚持

  (十八)水环境质量存在波动。十堰市水环境质量季节性特征明显,汛期水环境恶化显著,特别是2017年秋汛期间,黄龙水库水质一度恶化至Ⅳ类,主要超标因子为总磷。今年1-4月,黄龙水库水质依然超标,神定河、泗河水质仍为劣Ⅴ类。

  整改目标:2020年底前神定河、泗河达到水质考核要求。确保全市水体水质稳定达标。

  整改措施:

  1.强化对水环境质量波动及不达标水体的管控,制定不达标水体达标方案,力争按照要求时限达标。

  2.进一步加强黄龙水库日常环境管理,做好库区水面清漂工作。

  3.将黄龙镇堰石村进行整体搬迁,降低对黄龙水库库区水体的影响。

  4.在黄龙水库周边调整农业生产结构,推广高效生态农业模式技术,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领衔督办市领导:吴烨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责任人: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31日

  (十九)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及提标改造工作滞后。

  整改目标:2018年底前完成县级污水处理厂及敏感区域乡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

  整改措施:

  1.强化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督办考核力度。

  2.未按时完成提标升级改造任务的,要加快建设进度,竹山县污水处理厂提标升级改造工程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验收工作,丹江口市、郧西县、房县、竹溪县县级以上生活污水处理厂以及丹江口水库、黄龙滩水库周围14个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于2018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

  领衔督办市领导:吴烨

  责任单位:市住建委牵头,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责任人:市住建委、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31日

  (二十)马栏河流经沿线12个乡镇(居民约35万人),只建设有县城一座2.5万吨/日的生活污水处理厂,军店、青峰两个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建设滞后,沿线生活污水未有效收集集中处理排入马栏河,致使马栏河口跨界断面水质自2017年起多次不达标。现场督察发现部分生活污水直接排入刘家沟汇入马栏河,监测数据显示总磷超标。

  整改目标:马栏河水质稳定达到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标准。

  整改措施:

  1.加快推进马栏河重点治理项目建设,2018年年内完成房县污水处理厂提标升级改造。

  2.2018年启动马栏河周边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2019年底前全部建成投运。

  3.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进一步实施雨污分流改造。

  4.加快推进马栏河流域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建立健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及生活垃圾管控长效机制,确保马栏河水质稳定达标。

  领衔督办市领导:吴烨

  责任单位:房县党委、政府

  责任人:房县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2019年12月31日

  (二十一)竹溪县工业园区生产废水依托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园区内企业创艺皂素有限公司私设暗管偷排污水,生产废水排入园区污水收集管网,导致竹溪县污水处理厂不能正常运行。

  整改目标:加快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度,加强重点排污单位日常环境监管。

  整改措施:

  1.依法查处创艺皂素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

  2.推进竹溪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确保2018年底前投入使用;加快竹溪工业园区东城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确保2018年9月30日建成投运。

  3.举一反三,加强对工业园区内重点排污单位日常巡查,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领衔督办市领导:王晓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竹溪县党委、政府

  责任人:市环保局、竹溪县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31日

  (二十二)房县工业园区未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园区内涉水企业葵花药业、久奥化工等企业生产废水仅在厂内进行一级处理后直接排入马栏河,致使河道污染加剧。

  整改目标:2018年底房县东城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成投运。

  整改措施:加快房县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确保2018年底前建成运营。针对现有工业园区的工业污水,利用应急设备处理后达标排放。

  领衔督办市领导:王晓

  责任单位:房县党委、政府

  责任人:房县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31日

  (二十三)乡镇污水处理厂管网建设不完善、运行不规范、监管不到位。十堰市已建成的74个乡镇污水处理厂,能正常运行的仅有49个。丹江口市土关垭镇污水处理厂、郧阳区谭山镇污水处理厂存在进水量不足、进水浓度低、运行不规范等问题;竹山县溢水镇污水处理厂有高浓度工业废水进入;竹溪县汇湾镇污水处理厂、泉溪镇污水处理厂、向坝乡污水处理厂等乡镇污水处理厂设备损毁、设施闲置,无法正常运行;郧西县羊尾镇污水处理厂、夹河镇污水处理厂在设施建设和改造过程中,未采取有效应急措施,致使污水直排或超标排放。

  整改目标:加强乡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整改措施:

  1.完善乡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提升污水收集率。

  2.建立健全乡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环保措施,加强日常运行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污水达标排放。

  3.加强日常环境监管,依法查处乡镇污水处理厂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4.对乡镇污水处理厂设施闲置、擅自停运等问题厘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认真调查,严肃追责问责。

  领衔督办市领导:周锋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责任人: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31日

  (二十四)污泥处置能力不足。污泥处置项目作为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焚烧项目中的子项一直未建成。城区污泥现由湖北玉鑫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利用制砖,目前已超过该公司的处置能力。督察发现,湖北玉鑫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存在烧砖烟气直排、压滤污泥废水去向不明、未建立处置台账等问题,无法保证污泥依法妥善处置。

  整改目标:加快生活垃圾、污泥无害化处置项目建设,严肃查处污泥处置过程中的环境违法行为。

  整改措施:

  1.进一步落实责任、细化目标、倒排工期,加快推进城区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焚烧项目建设进度,确保2018年9月30日前建成投入正式运行。

  2.加快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工作。全面清理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加快推进十堰市城区污泥处置中心以及各县市区污泥处理处置项目建设。推广城市污泥处理技术,推动污泥处置示范项目。鼓励应用经济适用污泥处理方式,优先采用资源化利用技术。积极推动建材企业利用自身生产设施处理污水处理厂污泥等废弃物资源。

  3.督促玉鑫公司完善废气治理设施,确保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进一步规范压滤污泥废水处理处置,建立健全废水处理处置制度;完善相关处置台账,确保污泥依法妥善处置。

  4.对省环保督察组提出的问题进一步深入调查,对查实的环境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存在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

  5.举一反三,对全市污泥制砖企业进行排查,督促企业依法依规生产。

  领衔督办市领导:吴烨

  责任单位:市城管综合执法局牵头,市环保局、茅箭区党委、政府

  责任人: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环保局、茅箭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2018年9月30日

  (二十五)房县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项目是利用国家2013年第二批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及污水管网工程项目资金建设的,自2014年建成后渗滤液处理设施一直不能正常运行,2017年2月设备完全不能运行,现场督察发现下山沟有渗漏的渗滤液流出,沿山沟流入马栏河。

  整改目标:加强督办,确保设施正常运行,渗滤液达标排放。

  整改措施:

  1.进一步加强督办整改,对故障的设施进行修复,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2.完善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对垃圾渗滤液做到全收集,全处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领衔督办市领导:吴烨

  责任单位:房县党委、政府

  责任人:房县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2018年8月31日

  (二十六)竹山县城关垃圾填埋场作为中央环保督察交办问题之一,未严格落实十堰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整改要求,未对垃圾渗滤液进行及时处置,现场督察发现垃圾渗滤液满池,相关部门也未按照规范要求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和开展日常监督监测工作。

  整改目标:加强督办,确保设施正常运行,渗滤液达标排放。

  整改措施:

  1.进一步加强督办整改,将整改要求落到实处,确保问题不反弹。

  2.完善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对垃圾渗滤液做到全收集,全处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3.督促相关部门按照规范要求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并强化日常监督监测工作。

  领衔督办市领导:刘运梅

  责任单位:竹山县党委、政府

  责任人:竹山县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31日

  三、关于生态保护面临的诸多问题

  主要包括水资源无序开发导致水生态破坏严重、自然保护区环境问题整治力度不够、城乡建设工程生态环保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存在问题等4项9个整改任务。

  (二十七)小水电过度开发。十堰市水能资源丰富,但无序开发、过度开发问题比较突出,房县、竹山县、竹溪县问题尤甚。十堰市现有小水电站(即装机容量小于等于五万千瓦)267座,其中引水式电站218座,约占全市总量的81.7%,均系截留河道生态流量形成落差发电。64.41%的引水式水电站未设置永久性生态流量泄放孔,现场抽查3座已设置生态流量泄放孔的水电站也未严格落实生态流量泄放措施。

  整改目标:加快推进小水电清理整顿工作,全面修复受损水生态。

  整改措施:

  1.按照《十堰市小水电无序开发专项清理整顿方案》的要求,对全市范围内小水电项目实施“三个一批”专项清理整顿,通过督促检查指导,推动各县(市、区)政府和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坚决制止小水电无序开发和破坏生态环境行为。

  2.对小水电站存在的行政审批手续不完善、下泄生态流量不足、环保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进行规范整改,确保生态流量下泄、鱼类保护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到实处。

  3.开展农村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中小河流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编制,严格规划论证管理,对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新建水电站项目特别是引水式水电站项目,一律停止审批。

  领衔督办市领导:周锋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水利局、市环保局、丹江口市、郧阳区、郧西县、房县、竹山县、竹溪县党委、政府

  责任人: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水利局、市环保局、丹江口市、郧阳区、郧西县、房县、竹山县、竹溪县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31日

  (二十八)相关部门监管不到位。相关部门未依据职能对此类小水电站项目实施监管,尤其是在《湖北省水利厅力推生态长江建设十条意见》明确要求“全面停止审批引水式电站”后,且项目核准审批已过期的情况下,仍新开工建设小水电项目4座。

  整改目标: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

  整改措施:

  1.按照《十堰市小水电无序开发专项清理整顿方案》的要求,对全市范围内小水电项目实施“三个一批”专项清理整顿,通过督促检查指导,推动各县(市、区)政府和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坚决制止小水电无序开发和破坏生态环境行为。

  2.开展农村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中小河流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编制,严格规划论证管理,对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新建水电站项目特别是引水式水电站项目,一律停止审批。

  3.对违规新建的小水电项目进行调查处理。

  领衔督办市领导:周锋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牵头,市水利局、市环保局、郧阳区、丹江口市、郧西县、房县、竹山县、竹溪县党委、政府

  责任人: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环保局、郧阳区、丹江口市、郧西县、房县、竹山县、竹溪县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31日

  (二十九)小水电站整治工作进展缓慢。

  整改目标:加快推进小水电清理整顿工作,确保按时间节点完成整改任务,并实施生态修复。

  整改措施:

  1.按照国家生态环境部《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无序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专项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要求,对全市范围内小水电存在的环境问题实施分类清理整顿,同步开展生态修复,依法严厉查处,严肃追责问责。

  2.按照《十堰市小水电无序开发专项清理整顿方案》的要求,对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颁布实施后开工建设的17座小水电予以拆除,并实施生态修复。

  3.2018年12月31日前,暂停受理新建、扩建小水电项目环评文件。

  4.开展农村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中小河流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编制,严格规划论证管理,对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新建水电站项目特别是引水式水电站项目,一律停止审批。

  领衔督办市领导:周锋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牵头,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郧阳区、丹江口市、郧西县、房县、竹山县、竹溪县党委、政府

  责任人: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郧阳区、丹江口市、郧西县、房县、竹山县、竹溪县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31日

  (三十)扶贫搬迁违规新建居民住房。

  整改目标:加强自然保护区内扶贫安置用房建设监管,实施生态修复。

  整改措施:

  1.完善扶贫搬迁安置点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实现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全收集、全处理,尽量减少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的影响。

  2.对扶贫搬迁安置点周边生态环境实施生态修复,开展绿化,尽可能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3.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内居民的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生态环保意识。

  4.严格控制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内新的扶贫搬迁安置点建设。

  领衔督办市领导:赵哲

  责任单位:市林业局牵头,竹山县、竹溪县党委、政府

  责任人:市林业局、竹山县、竹溪县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2019年6月30日

  (三十一)大面积烤烟种植和烤烟房虽然近几年进行规范,采取了一些整改措施,但是整改效果仍不理想。

  整改目标: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实施清洁能源改造。

  整改措施:

  1.完善整改工作方案,进一步规范保护区内烤烟产业,逐步减少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的烤烟种植面积。

  2.对烤烟加工房进行清洁能源改造,到2020年烤烟加工房全部改为清洁能源。

  3.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内居民的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促进农业生态方式和种植结构转变。

  领衔督办市领导:赵哲

  责任单位:市林业局牵头,竹山县、竹溪县党委、政府

  责任人:市林业局、竹山县、竹溪县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31日

  (三十二)违规新建畜禽养殖项目,污染物直排。

  整改目标:对自然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畜禽养殖项目进行清理整顿。

  整改措施:

  1.结合“绿盾行动2018”对自然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进行排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2.对十八里长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违规新建的竹溪县庆刚养殖专业合作社,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成即投入运行,污染物直排至附近溪沟的情况,由竹溪县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违规建设项目2018年7月31日前拆除,并实施生态修复。

  3.督促全市各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加强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立即督办整改。

  领衔督办市领导:赵哲

  责任单位:市林业局牵头,竹溪县党委、政府

  责任人:市林业局、竹溪县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2019年6月30日

  (三十三)突出环境问题整改不彻底。现场督察发现,已向省环委会申请销号的轿顶山煤矿临时贮仓原贮煤设施设备虽已拆除,但场区未清理,设施设备散乱堆放,未按要求实施生态修复。

  整改目标:对轿顶山煤矿实施生态修复。

  整改措施:

  1.结合“绿盾行动”专项督查的要求,督促各自然保护区按照《省环保厅关于规范涉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问题整改销号工作的通知》要求,对突出环境问题进行整改销号。

  2.对轿顶山煤矿临时贮仓由竹溪县人民政府于2018年7月底完成场区设施设备清理工作,2018年12月底前完成生态修复任务。

  3.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加强日常巡查,对纳入整改销号的突出环境问题进行重点检查,严防问题反弹,确保整改成效。

  领衔督办市领导:赵哲

  责任单位:市林业局牵头,竹溪县党委、政府

  责任人:市林业局、竹溪县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2019年6月30日

  (三十四)近年来,十堰市城市建设快速推进,但是建设工地环境管理工作滞后。督察发现,城市建设工地普遍存在抑尘措施不到位情况。有些施工企业野蛮施工,没有按照要求湿法作业,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降尘,加之机械施工噪声等,给周边居民生产生活带来影响,群众投诉多。督察组对十堰市高铁站施工现场进行督察时,发现其开山、钻炮眼等均未采取湿法作业,施工现场尘土飞扬。此外,大量工程弃土弃渣未得到妥善处置和消纳

  整改目标:在推进城市建设的同时完善建筑工地环境管理工作。

  整改措施:

  1.开展施工扬尘专项行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严惩重罚。

  2.要求施工工地严格落实“8个100%”,裸土、堆场做好覆盖,道路加强清扫保洁力度和频次,渣土、物料谨防沿路遗撒,进出场落实冲洗措施。

  3.结合“绿色护考”环境噪声专项整治月等行动,严厉打击夜间违法施工行为,避免夜间施工噪声扰民。

  4.进一步完善现有建筑垃圾中转场地和消纳场所,实现建筑垃圾统一集中规范处置。

  领衔督办市领导:吴烨

  责任单位:市城管综合执法局牵头,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城投公司、茅箭区、张湾区、郧阳区党委、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责任人: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城投公司、茅箭区、张湾区、郧阳区党委、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31日,长期坚持

  (三十五)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推进缓慢,资金拨付执行率不高。总体实施进度与计划相比滞后,部分工程项目在规划选址上多次调整变更,致使项目落地困难,影响建设进度。截至目前,2017年以前中央财政拨付的94240万元中央各类专项资金中,资金执行率仅为71.3%,资金执行进度较慢。工程项目管理不到位。部分工程类项目建成后,由于未移交,设施试运行期间管理不到位,一些设施存在水毁现象,灾后修复不及时,导致这些设施无法正常使用。长效机制尚待建立和完善。督察发现,茅箭区赛武当保护区内垃圾中转站建成后闲置;营子村污水处理设施人工湿地运行不正常,排水水质达不到设计要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后期管理维护不到位,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环境效益,长效机制有待建立和完善。

  整改目标:加快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加强日常管理,确保长期稳定运行,持续发挥环境效益。

  整改措施:

  1.强化督办检查力度。督促各县市区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实施进度,实施“周调度、月考核、季通报”,确保2018年年底前完成全市1353个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

  2.严把方案变更审批。坚持整治预期目标不变、整治范围不变、中央投资不变、污水处理总规模不减“四个不变”原则,对各地实施方案变更严格把关,依法依规履行变更审批手续,确保项目合规有效落地。

  3.及时拨付项目资金。督促各地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基础上,确保项目实施进度与资金拨付同步进行,确保工程顺利推进。

  4.督促各县市区进一步强化农治工程项目管理,积极开展县级预验收、资产登记移交,落实责任主体。

  5.督办对受灾设施进行修复,恢复正常运行。

  6.强化长效机制考核。对完成验收的地方将重点考核农村环保基础设施管理运行及长效机制建立情况,督促各地按照出台的文件切实落实长效机制。

  7.强化现场检查力度。每季度组织专班对各县市区设施设备长效运行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和“回头看”,对照问题清单,督办逐条整改,逐一销号,限期整改到位。

  领衔督办市领导:吴烨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责任人: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31日,长期坚持

  四、关于意见建议的落实

  主要包括进一步深化绿色发展认识、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切实推进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和依法依规严肃责任追究等4项11个整改任务。

  (三十六)十堰市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新思想、新要求,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从践行“四个意识”的高度出发,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始终将“一库清水永续北送”的政治责任放在首位。

  整改目标:全市党员干部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强烈意识,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确保“一库清水永续北送。”

  整改措施:

  1.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增强“四个意识”,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将环境保护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之中,推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

  2.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培育普及生态文化,开展生态文明实践活动,提高全民生态环保意识。

  3.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改革,推进生态文明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领衔督办市领导:张维国、陈新武

  责任单位:市委办牵头,市政府办、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责任人:市委办、市政府办、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31日,长期坚持

  (三十七)抓住“关键的少数”,切实加强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知识的教育,进一步强化广大党员干部的宗旨意识,努力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整改目标:全市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保意识进一步强化,环保为民意识牢固树立。

  整改措施:

  1.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党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环保法律法规纳入各级党委、政府中心组学习计划和党员干部培训体系,不断强化生态环保意识。

  2.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悟初心、守初心、践初心。

  领衔督办市领导:刘荣山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牵头,市委宣传部、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责任人: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31日,长期坚持

  (三十八)进一步细化分解各级、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压实环境保护责任主体,层层传导压力,真正形成“各级党委政府统领全局、环保部门统一监管、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齐抓共管”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格局。

  整改目标:形成各级党委政府统领全局、环保部门统一监管、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齐抓共管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格局。

  整改措施:

  1.原则上市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环境保护工作,县(市、区)党委、政府每月至少研究一次环境保护工作,切实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2.市、县两级环保委员会每年至少研究两次环境保护工作,听取环委会成员单位述职,通报环境质量,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对符合“区域限批”、“一票否决”情形的单位坚决予以惩处。

  3.结合政府机构改革,进一步明确各地、各部门生态环保职责。

  4.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领衔督办市领导:张维国、陈新武

  责任单位:市委办牵头,市政府办、市编办、市环保局、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责任人:市委办、市政府办、市编办、市环保局、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2019年3月31日,长期坚持

  (三十九)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各项工作部署落实情况检查督办,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环境保护重要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整改目标:生态环保长效机制进一步健全,各级、各部门做好生态环保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进一步增强。

  整改措施:

  1.将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纳入市委、市政府年度督查工作计划,定期开展督办。

  2.充分发挥市环委会办公室职能作用,定期调度、通报各地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并及时进行督办。

  3.制定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实施办法,通过第三方考核等形式,加强考核打分,强化成果运用。

  4.市、县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领衔督办市领导:张维国、陈新武

  责任单位:市委办牵头,市政府办、市环保局、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责任人:市委办、市政府办、市环保局、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31日,长期坚持

  (四十)进一步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在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中的权重,切实做好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生态离任审计,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

  整改目标:坚持绿色发展导向,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保积极性。

  整改措施:

  1.调整和优化生态环保考核指标体系,保持生态文明类指标较高权重,考核结果作为全市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分、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2.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服务被审计地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价和任用。

  领衔督办市领导:刘荣山

  责任单位:市委办牵头,市政府办、市审计局、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责任人:市委办、市政府办、市审计局、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31日,长期坚持

  (四十一)十堰市要以督察整改为契机,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根本目标,举一反三,深入查摆环境保护问题,着力加以解决。要紧紧围绕库区水质保护这一核心目标,加快推进神定河、泗河等入库支流综合整治,抓紧完善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进一步强化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扎实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强力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强化落实河长制。

  整改目标:进一步改善水环境质量。

  整改措施:

  1.继续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大工业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力度。

  2.全面推进神定河、泗河不达标水体达标治理及截污、治污、清污、减污、控污、管污六大系统工程。

  3.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城乡生活污水处理率。

  4.扎实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深入推进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

  5.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力争到2020年完成全市所有行政村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6.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快车站沟、七里沟、青岩洞沟等黑臭水体治理。

  领衔督办市领导:陈新武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牵头,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南水北调办、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责任人:市政府办、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南水北调办、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31日

  (四十二)抓紧推进全市小水电整治工作,限期整顿违法违规行为。

  整改目标:加快推进小水电清理整顿工作,确保按时间节点完成整改任务,并实施生态修复。

  整改措施:

  1.按照国家生态环境部《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无序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专项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要求,对全市范围内小水电存在的环境问题实施分类清理整顿,同步开展生态修复,依法严厉查处,严肃追责问责。

  2.按照《十堰市小水电无序开发专项清理整顿方案》的要求,对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颁布实施后开工建设的17座小水电予以拆除,并实施生态修复。

  3.2018年12月31日前,暂停受理新建、扩建小水电项目环评文件。

  4.开展农村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中小河流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编制,严格规划论证管理,对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新建水电站项目特别是引水式水电站项目,一律停止审批。

  领衔督办市领导:周锋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牵头,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责任人: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31日

  (四十三)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限期清理整顿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

  整改目标: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对“绿盾2017”自然保护区专项检查及各级通报(含遥感)的228个问题,2020年底前全部整改完毕并销号。

  整改措施:

  1.督促全市各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

  2.结合“绿盾行动”专项督查的要求,督促各自然保护区按照《省环保厅关于规范涉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问题整改销号工作的通知》要求,对突出环境问题进行整改销号。

  3.对“绿盾2017”自然保护区专项检查及各级通报(含遥感)的228个问题,在2018年底前整改销号率达到80 %以上,2019年底前整改销号率达到95 %以上,2020年底前全部整改完毕并销号。坚决及时查处自然保护区新增违法违规问题。

  领衔督办市领导:赵哲

  责任单位:市林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农业局、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责任人: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农业局、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31日

  (四十四)全面落实《十堰市山体保护条例》,狠抓建设工地、弃土堆场、城市道路、重型车辆等扬尘管控。

  整改目标:扬尘污染得到有效管控。

  整改措施:

  1.理顺山体保护部门工作职责,集体林地由林业部门负责保护管理,国有林地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保护管理。未按照林地权属性质划分部门管理职责的,应当由指定的主管部门负责保护管理。

  2.开展施工扬尘专项行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严惩重罚。

  3.要求施工工地严格落实“8个100%”,裸土、堆场做好覆盖,道路加强清扫保洁力度和频次,渣土、物料谨防沿路遗撒,进出场落实冲洗措施。

  领衔督办市领导:吴烨

  责任单位:市城管综合执法局牵头,市住建委、市林业局、市交通运输局、茅箭区、张湾区、郧阳区党委、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责任人: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住建委、市林业局、市交通运输局、茅箭区、张湾区、郧阳区党委、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31日,长期坚持

  (四十五)切实加强城区餐饮油烟、露天烧烤管理,坚决迅速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整改目标:餐饮、烧烤规范经营,油烟净化设施正常运行。

  整改措施:

  1.出台并实施《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城区禁止露天烧烤区域的公告》。

  2.各县(市、区)制定餐饮油烟和露天烧烤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建立工作台账,加大露天烧烤巡查和执法力度,强化规范入室经营,确保餐饮油烟净化设施正常运行并定期维护。

  领衔督办市领导:吴烨

  责任单位:市城管综合执法局牵头,茅箭区、张湾区党委、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责任人:市城管综合执法局、茅箭区、张湾区党委、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2018年10月31日,长期坚持

  (四十六)对督察中发现的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进一步深入调查,逐一厘清责任,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及中央和我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严肃责任追究。具体处理意见应征得省环境保护督察组(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同意,并向社会公开。

  整改目标:问题追究到位,责任落实到位。

  整改措施:

  1.根据省环保督察组反馈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进一步深入调查,厘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督促相关单位制定问题整改方案,并加强整改。

  2.健全问责机制,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力、整改进度滞后,导致严重后果的,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3.根据省环保督察组移交的问题线索,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具体处理意见在征得省环境保护督察组(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同意后,向社会公开。

  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牵头,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责任人:市纪委监委、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31日

责任编辑: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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