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61号建议的答复
王建清等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依法提升城市快速路交通限速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道路建设规范,城市道路分为城市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城市快速路的设计标准为双向四车道以上且设有中央隔离带,全线不设置信号灯,以保障车辆快速通行,目前我市暂无符合城市快速路标准的道路。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城市道路限速值统一为60km/h,若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到60km/h以上限速值,需符合一定条件,并报省公安交管局审批,目前我市暂无符合条件道路。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上级公安机关相关精神,十堰公安交管局对轻微超速交通违法,即超速20%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含中型以上客货车、校车和剧毒危化品运输车辆)一般采取警告教育不罚款不扣分处理。以小型车为例,城区道路限速标准为60公里/小时,市民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驾车时速不超过规定时速的20%(即75公里/小时)仅给予警告教育不处罚。但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将按限速标准追究相关超速行驶违法责任。
2015年2月以前,纳入城市道路管理的发展大道、十堰大道限速标准仍为70公里/小时,不少市民驾车能达到84公里/小时左右,该时速堪比在高速公路行驶的时速,导致交通事故易发多发。按照“安全第一,兼顾效率,分车型限速”的原则,经市交管委同意,自2015年2月开始,将发展大道、十堰大道小车限速按照规定的城市道路最高限速60km/h执行,但从安全考虑,大车和摩托车限速为50km/h,同时向社会公告,对超速20%以下只警告不罚款(发生事故除外),小车、大车和摩托车实际分别放宽到75km/h、60km/h,基本满足了市民快速通行和安全通行需求。
“十次事故九次快”,超速是交通事故的“头号杀手”,通过在全市分车型、分路段,以及在事故多发易发点分类细化限速,我市因超速引发的交通事故直线下降,一直处于较低水平。
最后,对您们长期以来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再次表示感谢!请您们对我们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多提宝贵建议,我们将虚心接受,诚恳改正,努力推动各项公安工作再上新台阶。同时,恳请您们继续发挥人大代表参政议政的社会影响力,呼吁社会各界力量继续关心关爱和支持公安工作,与我们携手努力,为打造平安十堰、和谐十堰作出更大的贡献。
十堰市公安局
2020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