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市政协六届一次会议第124号提案的答复

日期: 2022-09-30 17:42:23
来源: 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市政协六届一次会议第124号提案的

答  复

九三学社十堰市委员会: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规范和加强食品包装生产日期管理的提案”收悉,我局研究认为:您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富有建设性,对于完善监管模式、优化监管环节、保障食品安全具有较强价值。现就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有关规定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对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中对食品的生产日期的概念、日期标示要求等均有明确规定。其中,“2.4生产日期(制造日期)是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罐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的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4.1.7.1规定日期标示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4.1.7.2规定当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外包装上标示的生产日期应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也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装食品的生产日期……。4.1.7.3规定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如果不按此顺序标示,应注明日期标示顺序等都有明确的规定”。综上规定,您提出的“小小的一张生产日期标签关系到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中提出的食品包装生产日期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我们非常认可和肯定。

二、落实措施

十堰市目前有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1043家、大中型食品经营单位及连锁超市183家。机构改革以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着力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督导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每年制定食品安全抽检计划,2021年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食品安全抽检513余批次,合格率为96.10%,对抽检不合格单位给予行政处罚,立案查处率100%,对抽检结果及查处情况均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针对社会关注度高,上年度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情况、专项整治发现的问题等,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食品安全飞行检查,督导生产经营企业规范管理。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我们将食品预包装产品的标签作为检查重要内容,对提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起积极作用。

二、下一步工作

我局将认真借鉴您的建议,立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持续落实企业年度自查制度。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人员职责,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规范生产日期标注行为,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主动报告食品安全风险和风险应对措施,确保年度自查完成率达100%。

(二)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活动。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培训纳入市场常态化工作,今年已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纳入培训内容,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建议生产企业在符合标准的基础上加大生产日期字号,并将生产日期标注在醒目位置;建议经营企业在经营专场增设辅助工具,如放大镜等工具,帮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

(三)加强食品生产监督检查。将食品预包装食品标签纳入检查内容,充分运用日常检查、飞行检查等手段,严防严控食品安全风险。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县市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科学合理制定监督检查计划。以风险分级管理为基础,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对国家、省、市、县监督抽检不合格样品两批次以上的生产企业,提高风险等级,加强监管措施。根据风险等级合理确定日常监督检查频次,明确检查主体、检查对象、检查方式、检查内容、检查程序和检查要求等,提升监督检查的靶向性和有效性。

(四)开展重点食品专项整治。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问题、重点品种,以及重要节日、重大活动节点,结合本地食品产业特点,开展重点整治或专项检查。针对粮食加工品、白酒、黄酒、食用植物油、肉制品、饮料、糕点等重点品种开展专项检查,突出“采购验收、过程控制、包装灌装、标签标识、出厂检验、运输储存”等关键环节,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关切的重点问题。

(五)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利用“12.4”宣传等时机,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宣传,紧盯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保健食品等,通过现场咨询、宣传资料、知识讲座、专栏专刊、科普展览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创新宣传模式,普及食品知识,使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感不断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断提高。 

最后,十分感谢您对我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24日

编辑:丁德
责编:郑静
编审:马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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