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市政协六届三次会议第137号提案的
答 复
罗春竹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村级卫生室药品保障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因地制宜调整基本药物目录。省级基药平台对基本药物目录进行调整时综合考虑农村地区群众用药习惯、经济及疾病谱状况,把更多的治疗常见病、多发病及慢性病、儿童疾病的药品收录在内,减少使用率较低的药品,并根据区域疾病实际用药需要做出适时调整,提高基本药物调整的科学性、规范性,优化基本药物的品种、类别、剂型。
二、加强生产和配送环节监管。一是根据《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全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医保发〔2019〕63号)文件要求,中选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负责保障中选药品质量和供应,确保按照约定采购量足量供货。二是集采药品由药品的生产企业在省级采购平台挂网,按规定程序、要求将挂网药品的成本信息公开,药品价格实行挂网零差价,企业若调整价格,需经省药械集中采购部门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方可调整,且采购全流程通过省级采购平台线上完成操作,生产企业对中标价格及挂网价无权随意改动。三是医疗机构和生产厂家、配送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确定采购品种、剂型、规格、价格、数量和时限、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等内容。配送公司由药品生产厂家指定,通过协议规范配送行为,鼓励中选药品生产企业直接配送。
三、适度放宽村医自主备案采购。当前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实行一体化管理,集采药品由乡镇卫生院综合辖区内所有村卫生室的历史使用量和需求量后在药品集中采购综合服务平台进行报量采购,由乡镇卫生院分别配送至各村卫生室,村卫生室没有单独设置采购账号,村卫生室有常用及急需的药品,在中标企业未生产的情况下,可向乡镇卫生院申报,乡镇卫生院依据《关于转发<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十医保发〔2022〕39号)文件有关要求,按流程进行备案采购,采购后配送至村卫生室。
四、加强基药制度培训和宣传力度。卫生健康局加强对镇、村两级医务人员进行基药制度培训,提升医务人员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水平。积极向社会和群众宣传国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目的和意义,让广大群众及患者了解和理解当前医保报销政策和基药使用运行状况,确保基本药物制度稳妥推进。
五、加大基本药物使用补助。在中央财政每年对地方划拨基药补助的基础上,根据基层医疗机构承担的医疗服务人口数量及基药采购量,争取地方财政提高基本药物补助标准。
郧阳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