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十堰市政府办发布《十堰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在加强疫情防控的前提下,采取积极措施推动分区分级分类分时复工复产复市复业,有针对性地开展援企、稳岗、扩就业工作,强化“六稳”举措,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
记者梳理发现,《政策》共计有9大项29小项,从减税降费、财政扶持、保障民生、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作了详细的阐述和规定。
2月至6月免征全市各类参保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免征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征收的增值税。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降低社保公积金费用。自 2020 年 2 月至 6 月,免征全市各类参保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已缴纳的按程序退抵;按规定执行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政策。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不超过 6 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自 3 月 1 日起,中小微企业可连续 6 个月按 3%的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6 月 30 日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个人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降低物流成本。疫情防控期间至疫情结束,收费公路免收车辆通行费。疫情结束至 2020 年底,在原优惠政策基础上,对二类ETC 货车给予应交通行费 22%的优惠,对三类 ETC 货车给予应交通行费 14%的优惠。6 月 30 日前,减半收取铁路保价、集装箱延期使用、货车滞留等费用。
降低企业用能成本。除高耗能行业电力用户外,现行大工业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 95%结算;对执行两部制电价的企业,申请暂停、减容等业务不受最低天数限制等措施;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按销售目录电价中电度电价的 30%给予电费补贴,省财政按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的50%给予补助。6 月 30 日前,中小微企业工业用水、用天然气价格按基准价下调 10%。对中小微企业以及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
开通市级中小企业应急周转金受理绿色通道
加大技改支持。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扩大产能、提档升级项目,优先纳入全省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给予重点倾斜。
加强市级中小企业应急周转金使用。开通市级中小企业应急周转金受理绿色通道,对中小企业继贷市级中小企业应急周转金实行优惠费率,由年息 4.35%降低至年息 2.175%。
给予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支持。对获得中央专项优惠贷款支持的企业,财政部门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 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 1 年。
对困难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各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的各类企业2020 年 1 月 25 日以来到期的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最长可延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免收罚息。6 月 30 日后,银企双方可自主协商、合理确定后续的还本付息计划。
加强融资担保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服务疫情防控的相关企业免收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担保费率降至 1%以下。
提高贷款不良率容忍度。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向中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不良率超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 3 个百分点以内,且贷款规模增长的,合理确定其监管评级和绩效评级。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或企业,金融机构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相关逾期贷款不作逾期记录。
开展“网上春风行动” 创造更多就业岗位
加强务工服务。开展“网上春风行动”,引导返乡务工人员、应届毕业生等重点就业群体安全有序流动。开展网络招聘专项活动,有招聘需求的用工单位、求职者均可在公共就业服务网站上免费发布招聘求职信息。加强与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等劳务输入地区的联系,提供“点对点、一站式”服务,帮助务工者有序返岗。
创造更多就业岗位。统筹使用事业单位编制,公开招聘一批乡村教师、医生、社会工作者充实基层服务力量,继续组织实施好“三支一扶”等基层就业项目。
加大援企稳岗力度。企业裁员(减员)率不高于 5.5%的,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70%;对参保职工 500 人以下的企业可直接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予以返还。
加大投资力度 有序推进开工复工
加大投资力度补短板。紧扣省市重大项目、预算内投资及对口协作三类项目有序推进开工复工,重点推进 3 个省督办重大产业项目、16 个省重点、73 个 10 亿元以上重大项目、172 个市重点项目,逐一制定复工开工时间表和阶段性投资计划。
加大资金投入和要素保障。全力争取国家对我市增加专项转移支付,提高项目投资国家补助比例及专项切块下达份额。积极争取扩大我市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规模。现有工业用地经批准提高容积率和增加地下空间的,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按出让合同缴付土地价款的,免收滞纳金和违约金。省委、省政府督办的重大产业项目和省重点项目可于疫情结束后 3 个月内延期补缴土地出让金。
全力扩大招商引资。针对疫情影响和促进发展的需要,广泛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强化产业专班招商,市直各产业专班要切实加大产业研究和项目策划力度,明确专人专职招商。大力推行网上招商,积极推广网上洽谈、视频会议、在线签约等网上招商方式,推动尽快签约。鼓励和支持本地企业以商招商、嫁接招商。工业项目用地优先保障,产业基金重点跟投。用好用足省高质量发展激励资金,制定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加大对重大产业项目落地的奖励力度。
确保今年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保持基本稳定
做好农资农机服务保障。抓好种子、农药、化肥、农膜等农资生产,引导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经营主体与农资生产企业和经销商“点对点”对接,开展配方施肥、病虫统防统治等服务。有针对性提前做好农机跨区作业衔接,保证春耕需求,确保 2020 年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保持基本稳定。
抓好重点农产品生产供应。落实好人民银行关于专项再贷款、支农支小再贴现政策,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至 2.5%。推广“农担信用贷”,对于农业新型经营主体 300 万元以内、省级及省级以上龙头企业 500 万元以内贷款项目,实行免抵押信用贷款,降低担保费率至 0.5%。加快恢复生猪生产,将养殖场户贷款贴息补助范围由年出栏 5000 头以上调整为 500 头以上。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补助企业鲜蛋收储。对损失较大的家禽养殖场户给予延长还贷期限、放宽贷款担保等政策支持。落实好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
统筹推进重点企业和产业链配套企业复工复产
抓好稳链补链强链。统筹推进重点企业和产业链配套企业复工复产,帮助解决原材料供应、上下游协作等问题。支持大数据、物联网、5G、人工智能等新业态、新技术企业在社会治理、疫情防控、无人物流、远程办公等领域集成创新和发展壮大。
大力提振消费。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旅行社,暂时退还80%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稳定汽车大宗消费,鼓励各地出台在充电电费、停车费以及自用充电桩建设等使用环节支持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综合性补贴政策。调整服务业专项引导资金投向。
稳定外经贸发展。结合实际制定鼓励医疗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等领域外贸企业加快生产的具体政策,扩大出口规模。
确保“菜篮子”商品保供稳价
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落实落细低保、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保障政策,防止因疫致贫返贫。对出现还款困难的扶贫小额信贷,最长可延长贷款期限 6 个月。对积极带动贫困户发展的扶贫龙头企业和合作社等主体,可给予一次性生产补贴和贷款贴息支持。
加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各县市区财政要安排价格补贴专项资金,通过转移支付、补贴、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做好“菜篮子”商品保供稳价工作。在保障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失业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的基础上,在疫情防控期间,将新冠肺炎患者特别是有亲人罹难的家庭、因疫情在家隔离的孤寡老人、困难儿童、重病重残人员等群体纳入补贴范围,单次补贴发放时,按其可享受的单类最高补贴金额执行,疫情结束后适时停止。及时将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困难家庭和特殊群体,按规定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全面推行“不见面”审批服务
加强企业精准帮扶。继续落实好市级领导首席服务官制度,深入开展“双千活动”和“援企惠企行动”。
优化审批服务。依托湖北政务服务网,全面推行“不见面”审批服务,开展网上办、预约办、邮递办、帮代办等多种服务方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审批事项,可结合区域性统一评价成果实行承诺审批制、先建后验等创新性审批方式。对于涉及保障疫情防控必需、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农业生产必需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急需的项目特事特办,建立公共资源交易跨省、跨区域远程异地分散评标常态化机制。
营造宽松市场环境。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3 个月房租免收、6 个月房租减半。
实施包容审慎监管。适当放宽企业资质维持期限,对企业资质有效期满、因疫情原因未能办理维持手续的,自动延期至疫情结束;需继续办理生产经营许可事项的,准予其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办理延期手续。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对受疫情影响生产订单未完成或者产品交付不及时的企业,采取便利信用修复流程,规避失信风险;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政策》要求,国家、省出台的其他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各地各部门要抓好落实。各地各单位要积极对上衔接,争取政策资金支持。《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记者 吴楠 通讯员 李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