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警惕远离非法集资

日期: 2021-06-01 15:15:00
来源: 十堰日报

2021年1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37号国务院令,公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为此,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就《条例》中非法集资的界定等内容作出解释,并提醒广大消费者及早识别、自觉远离非法集资行为。

一、非法集资的界定

《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该定义明确了非法集资的三要件: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二、涉嫌非法集资的常见形式

《条例》列举规定了涉嫌非法集资的常见形式,包括: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三、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条例》明确,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集资参与人应珍惜自己的财产,对投资风险予以密切关注,对于投资的项目应当通过政府网站进行核实,多向有关专业人员进行咨询,认准正规融资渠道,谨慎投资,以免因投机心态误入非法集资的圈套,不要将非法集资的“陷阱”误认为“馅饼”,给个人和家庭带来沉重的债务负担和心理压力。
(市地方金融工作局供稿)

责任编辑: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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