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例》中提到的有关处置非法集资行为的内容。
首先《条例》中提到,根据处置非法集资的需要,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可以查封有关经营场所,查封、扣押有关资产;并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追回、变价出售有关资产用于清退集资资金。
还可以按照规定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限制非法集资的个人或者非法集资单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另外,为非法集资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而网站、开发的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则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
《条例》还补充提到,除非法集资外,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擅自从事发放贷款、支付结算、票据贴现等金融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按照监督管理职责分工进行处置。
二、非法集资获得的集资资金要如何处理呢?
《条例》中明确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在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的监督下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而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还是需要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的。市处非办提示:请广大市民朋友,擦亮双眼,拒绝参与非法集资。(市地方金融工作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