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任务(省序号57)整改情况的公示

日期: 2024-01-10 15:06:35
来源: 十堰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按照《关于认真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验收销号工作的通知》(鄂环督专〔2022〕26号)和《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第57号问题整改验收销号方案的函》(鄂自然资函〔2023〕437号)要求,我市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省序号57)整改措施已落实,整改目标已完成,已经省级验收组验收合格,并报省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专班审核通过。现将我市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省序号57)的整改情况公示如下:

一、反馈问题

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第57号问题为“近年来,湖北省建筑用石材生产行业快速发展,2019年全省天然花岗石建筑板材产量较2015年增加719%。督察发现,一些石材开采企业重开采轻修复,生态破坏问题多发”。

二、整改目标

严防新增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推动全市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矿业高质量发展取得明显成效,基本形成管理规范、矿地和谐、环境优良的可持续发展新格局。

三、整改措施

1.推行修复治理年度任务清单制,制定完善年度矿山生态修复治理清单,形成修复治理台账。

2.压实地方政府和矿山企业修复责任,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到人,确保所有纳入清单的矿山的修复治理工作有明确的责任主体和责任人。

3.按照矿山治理难易程度,因地制宜,分年度开展修复治理工作,形成修复治理全覆盖工作格局。

4.严把矿业权准入关,新建矿山要达到市级绿色矿山标准,持续开展“绿色矿山”创建。

5.按照一矿一人一策,探索推行矿山管理“矿长制”,以点带面,在县域范围内推广,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矿长制”工作模式,实现全覆盖网格化监管。

6.持续开展清理和查处私挖盗采、越界开采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实行联合惩戒。守住环境质量底线,严格控制矿山“三废”排放,加强矿区环境整治和生态修复。

四、整改成效

(一)摸清底数,形成修复台账

各县市区以2021年9月30日为节点,对本地区内建筑(饰面)用大理岩、板岩、花岗岩、灰岩等进行摸排,核定饰面用石材矿业权底数。经统计,全市涉及饰面用石材矿山60个,其中:房县1个、郧西县9个、竹山县3个、竹溪县13个、丹江口市8个、郧阳区26个。全市分年度、分类型制定修复任务清单,形成修复治理台账,督促各地按期推进修复工作。

(二)完善方案,明确责任分工

我市进一步细化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印发了《十堰市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十办文〔2022〕16号),坚持“生态立市”战略不动摇,压紧压实生态环保“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督促矿山企业落实生态修复的主体责任,确保所有矿山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人。

(三)因地制宜,开展全面修复

60家矿山均按“一矿一策”的原则分别制订三合一方案,其中已注销的26宗矿山(竹溪县13宗、郧阳区5宗、丹江口市3宗、房县1宗、郧西县4宗)已全部完成修复,超额完成省厅下达的“不低于20%”的整改任务。在库的34宗饰面用石材矿山中28宗已修复到位,剩余6宗从未动工、暂不需要开展修复工作。在库矿山均要求建立基金账户,2022年以来有8宗账户有计提基金,计提基金共计633.28万元。同时,比照矿山安全生产,积极推行矿山管理“矿长制”,以点带面,督促矿山企业矿长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矿长制”责任。

(四)严格准入,推进绿色矿山创建

十堰市严格落实《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饰面用石材矿山管理工作的通知》(鄂自然资办函〔2022〕73号)要求,去年以来未新立1宗饰面用石材矿业权,并先后注销26宗饰面用石材矿业权。基建矿山中,湖北秦峰矿业有限公司大柳秦岭云星矿已完成《绿色矿山创建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郧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专家进行了评审,已对结果进行公示。

(五)严格执法,查办典型案件

2022年3月份以来,开展了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春雷行动”,重点对2019年3月以来全市土地利用、规划许可实施、矿产开采情况进行全面清理,重点严厉打击非法占地、非法采矿和违反规划许可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共查处1宗饰面用石材矿山违法案件(郧阳区南化塘镇关帝村石家山矿区饰面用大理岩矿),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7318立方米,罚款9879.3元,目前已结案。每年持续开展年度“双随机、一公开”实地核查。及时组织专业技术队伍对饰面用石材矿山开展实地核查,强化核查结果应用,严格信息公开及事中事后监管,加大矿山违法案件查处力度,遏制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

下一步,我市将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树牢“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以生态修复为重点,以绿色矿山建设和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项目为抓手,巩固提升生态环保问题整改成效,助推我市绿色低碳发展示范区建设。

如果对该问题整改公示情况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2024年1月10日—2024年1月23日,共10个工作日,联系方式:罗源 0719-8102826)向十堰市人民政府反映。

十堰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0日

责任编辑: 段凌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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