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促进就业部分
1.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本市当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上岗前须办理失业登记并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手续)的企业和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按用人单位为符合享受社保补贴条件的对象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个人负担,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政策依据:《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
提交材料:
1、《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
2、《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测算明细表》;
3、劳动合同;
4、毕业证书(企业招用人员为高校毕业生时提供);
5、单位开户银行和账号;
办理方式:
线上办理:企业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搜索办理事项“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企业招用)”,可在线办理。
线下办理:前往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窗口(各地政务服务中心人社综合窗口)办理。
2.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政策内容:1、各类企业吸纳脱贫人口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可申请企业吸纳脱贫人口就业奖补。按吸纳就业人数给予每人2000元一次性奖补(考虑就业人员流动性强的实际,奖补可分段申报,对吸纳脱贫人口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不满12个月的,可按吸纳就业人数给予每人1000元一次性奖补,满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的可再给予每人1000元一次性奖补)。吸纳脱贫人口就业扶贫奖补每人只能申报一次(分段申报除外)。
2、企业招用退役1年内的退役军人(上年度9月1日以后退役的),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稳定就业1年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保费且申请时处于就业状态),按每吸纳1人补贴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
3、中小微企业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就业登记的,分别给予企业和个人1000元/人的一次性就业补贴。
4、经批准获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且年检合格、并办理工商登记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组织城乡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脱贫人口等到用人单位实现就业,与当年新增人员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的,可申请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申请时享受补贴人员须在岗发工资且在该单位参保。按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政策依据:1、《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
2、《湖北省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鄂退役军人发〔2019〕35号)
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才聚荆楚”工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44号)
提交材料:
1、《十堰市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报表》;
2、《十堰市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奖补申请表》;
3、《十堰市企业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申报表》;
4、《十堰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申报表》;
5、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
6、吸纳人员银行工资流水;
办理方式:
线下办理:前往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窗口(各地政务服务中心人社综合窗口)办理。
3.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政策内容: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大型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的,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
政策依据:省人社厅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援企稳岗促就业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2)21号)
提交材料:无需提交
办理方式:免申即享
4.技能提升补贴
政策内容:对领取失业金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1年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自核发之日起1年内的,可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发放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省人社厅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援企稳岗促就业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2)21号)
提交材料:
1、失业职工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
2、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办理方式:
线上办理: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选择区划(选十堰市、市人社局)--在搜索项搜索“技能提升补贴申领”—选择“【省集中企保系统】技能提升补贴申领”并点击“在线办理”—选择办理地点(市本级或者相应区县)--点击“在线办理”。
线下办理:前往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窗口(各地政务服务中心人社综合窗口)办理。
5.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政策内容:一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的小微企业。根据其实际招用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数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两年。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政策依据:《湖北省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鄂财金规〔2018〕5号)、《湖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鄂财金规〔2020〕2号)
提交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职工花名册;
3、企业与新招用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4、企业工资支付凭证;
5、企业申请贴息报告;
办理方式:
线下办理:前往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窗口(各地政务服务中心人社综合窗口)办理。
6.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政策内容: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我市依法自主或合伙创业(含个体工商户、合伙经营、开办公司)的城乡劳动者(含外地来我市创业人员),具体包括十类人员。个人贷款最高20万元,合伙经营最高300万元。市直贷款期限最长两年。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政策依据:《湖北省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鄂财金规〔2018〕5号)、《湖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鄂财金规〔2020〕2号)
提交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结(离)婚证;
3、合伙人身份证(仅合伙经营贷款提供);
4、企业信息查询单(仅企业提供);
办理方式:
线下办理:前往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窗口(各地政务服务中心人社综合窗口)办理。
7.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
政策内容:在校或者毕业5年内大学生创业的,可申请最高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经营的,可按每人最高50万元、总额最高200万元的额度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创办小微企业的,根据其实际招用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数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可申请最高5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两年。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全额给予贴息。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政策依据:《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支持大学生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十办发〔2021〕17号)
提交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结(离)婚证;
3、合伙人身份证(仅合伙经营贷款提供);
4、企业信息查询单(仅企业提供);
5、毕业证;
6、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办理方式:
线下办理:前往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窗口(各地政务服务中心人社综合窗口)办理。
8.入驻创新创业平台创业担保贷款
政策内容:对入驻“双创”平台的企业,个人贷款最高50万元,小微企业最高500万元。对招用高校毕业生等人员就业的小微企业,未达到创业担保贷款招用人员比例的,可按每新招1人10万元的标准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市直贷款期限最长两年。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对贷款超过300万元的,财政再增加1%的贴息。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政策依据:《关于打造全要素多功能平台掀起创新创业新热潮行动方案的通知》(十政办函〔2021〕56号)
提交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结(离)婚证;
3、合伙人身份证(仅合伙经营贷款提供);
4、企业信息查询单(仅企业提供);
5、入驻“双创”平台证明材料;
6、“双创”平台资质证明材料;
办理方式:
线下办理:前往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窗口(各地政务服务中心人社综合窗口)办理。
9.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
政策内容:毕业5年内在我市初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就业2人及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5000元/人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政策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才聚荆楚”工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44号)
提交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
2、营业执照;
3、毕业证及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4、带动就业证明材料;
办理方式:
线下办理:前往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窗口(各地政务服务中心人社综合窗口)办理。
10.返乡创业一次性创业补贴
政策内容:5年内在本地首次返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就业3人及以上的农民工、大学生或退役士兵等返乡创业人员,可享受5000元/人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开展“我兴楚乡、创在湖北”返乡创业行动计划的通知》(鄂人社发〔2021〕36号)
提交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
2、营业执照;
3、外出(返乡)证明;
4、带动就业证明材料;
办理方式:
线下办理:前往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窗口(各地政务服务中心人社综合窗口)办理。
11.脱贫人口一次性创业补贴
政策内容: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脱贫人口,可享受2000元/人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开展“我兴楚乡、创在湖北”返乡创业行动计划的通知》(鄂人社发〔2021〕36号)
提交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
2、营业执照;
3、建档立卡脱贫人口证明材料;
办理方式:
线下办理:前往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窗口(各地政务服务中心人社综合窗口)办理。
12.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
政策内容: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2000元/人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政策依据:《十堰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十财社发〔2018〕95号)
提交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
2、营业执照;
办理方式:
线下办理:前往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窗口(各地政务服务中心人社综合窗口)办理。
13.大学生创业场地租赁费补贴
政策内容:毕业5年内在孵化基地外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6个月以上的大学生(不含在各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内在孵的),可享受每年最高3600元的大学生创业场地租赁费补贴,补贴期限最长3年。
政策依据:《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支持大学生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十办发〔2021〕17号)
提交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
2、营业执照;
3、毕业证及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4、场地租赁合同;
办理方式:
线下办理:前往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窗口(各地政务服务中心人社综合窗口)办理。
14.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房租水电费补贴
政策内容:毕业5年内大学生入驻孵化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对其予以场租水电费用减免的,可给予孵化基地房租水电费补贴,每年最高1.8万元,补贴期限最长3年。
政策依据:《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支持大学生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十办发〔2021〕17号)
提交材料:
1、孵化基地法人代表身份证;
2、营孵化基地业执照;
3、入驻创业者身份证、营业执照、毕业证及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4、孵化基地对入驻创业者减免费用的证明材料;
办理方式:
线下办理:前往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窗口(各地政务服务中心人社综合窗口)办理。
15.创业扶持项目
政策内容: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留学回国高校毕业生以及港澳台、外籍高校毕业生,依法在湖北省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正常运营半年及以上,带动3人及以上就业的。对评审通过的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给予5-50万元的无偿资金扶持。
政策依据:《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关于实施“才聚荆楚”工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44号)、《关于开展2022年度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2〕29号)
提交材料:
1、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登记照;
2、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学历电子认证表;
3、项目商业计划书;
办理方式:
线上办理:申报大学生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或湖北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申报平台(http://hbdcxm.hb12333.com )提交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二、技能培训政策
16.就业技能培训
政策内容: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对象是处于未就业、灵活就业状态的所列人员: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2、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包括失地农民);3、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4、贫困家庭(包括低保家庭)子女;5、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6、毕业年度(毕业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7、余刑两年内的服刑人员;8、戒毒康复人员;9、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为200元-2000元/人。每人每自然年度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已参加政府其它部门组织培训的劳动者重新参加就业创业培训可享受培训补贴。对个人的培训补贴当年不得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培训补贴、技能提升补贴重复申请。
对学员垫付培训费用的,结业后可由培训机构集中申报或学员个人申报(持身份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职业资格证书等材料),经审核后按规定拨付至学员银行账户。免费开展培训的,结业后由培训机构申报,经审核后按规定拨付至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帐户。
政策依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64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共就业服务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鄂人社函〔2020〕211号)
提交材料:
1、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原件1份)(项目制培训或免费开展培训的无需提供);
2、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提供代为申请协议书(原件1份,项目制培训或免费开展培训的无需提供);
3、人员类别证明材料:符合条件人员的有效证明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均可(部门可协查的无需提供);
4、《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原件1份);
5、《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学员登记卡》(原件1份);
6、《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现场检查确认表》(原件1份,实现人脸识别或指纹打卡的无需提供);
7、授课视频资料(实现人脸识别或指纹打卡的无需提供,由培训机构归档备查);
办理方式:
线上办理:登录湖北公共招聘网,个人注册后进入“培训报名”栏目申请办理。
线下办理:前往市直及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现场报名参加培训。
17.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政策内容: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以企业一线产业工人为主,培训期限为1-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培训对象为: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转岗人员,以及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从业人员(新招用人员是指新录用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2年内开展学徒制培养的职工;转岗人员,以及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从业人员是指因企业经营发展需要提升专业技能的从业人员,由企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确认)。企业也可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培养对象。
政策依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十堰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十人社发〔2019〕19号)
提交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学徒工资花名册;
3、企业导师津贴发放表;
4、培养期满考核学徒鉴定成绩花名册;
5、不低于10次的培训视频资料;
6、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7、培训机构出具的有效收费票据;
8、企业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办理方式:
线上办理:申报单位通过注册并登录“湖北省职业技能信息管理系统”,选择“新型学徒制”模块,上传申报资料。
线下办理:前往各地人社部门办理。
18.新技师培训
政策内容:在企业相应职业(工种)岗位工作、具备晋升职业资格申报条件的职工,其中通过培训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通过培训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每人3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通过培训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每人5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政策依据:《十堰市技师培训补贴实施办法》(十人社发〔2016〕22号)、《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十堰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十财社发〔2018〕95号)
提交材料:
个人申报,需提供如下材料:
1、企业(单位)技师培训补贴资金发放证明材料;
2、培训后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3、与企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等凭证材料;
4、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人员类别证明;
5、参加培训由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
培养单位申报,提供如下材料:
1、《技师培训项目补贴资金申报审核表》;
2、企业(单位)技师培训补贴资金发放证明材料;
3、培训后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名单或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合格证书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4、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5、企业(单位)与培训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办理方式:
线上办理:申报机构或个人通过注册并登录“湖北省职业技能信息管理系统”,选择“新技师”模块,上传申报资料。
线下办理:前往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市民服务中心B栋2012办公室)办理。
三、社会保险政策
19.失业保险阶段性降费率
政策内容: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政策依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2〕23号)
提交材料:无需提交
办理方式:免申即享
20.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
政策内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可缓缴三项社保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鄂人社发〔2022〕22号)
提交材料:无需提交
办理方式:免申即享
21.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扩大实施范围
政策内容:在对原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交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至符合国家规定的17个实施缓交政策的困难行业所属困难企业、2022 年出现 1 个月以上亏损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
政策依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22〕30号)
提交资料:
缓缴社会保险费承诺书;
注:17类缓缴行业明细及《缓缴社会保险费承诺书》可在十堰市社会保险局微信公众号下载。
办理方式:
线上办理: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通过邮箱(2623913298@qq.com)发送“缓缴社会保险费承诺书”申请,经办机构从后台录入办理。
四、人才政策
22.高层次人才生活津贴发放
政策内容:为引进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发放生活津贴。第一层次人才20万元/人/年、第二层次人才10万元/人/年、第三层次人才8万元/人/年、第四层次人才5万元/人/年。津贴发放3年,按年度发放。
政策依据:《“武当人才支持计划”实施细则》(十人才〔2019〕4号)、《十堰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流程》(十人才〔2019〕9号)
申请对象:2019年3月20日至2021年11月24日通过“武当人才支持计划”引进到十堰工作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
办理流程:
1、进行人才分类认定。
(1)申请。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申报材料包括:《“武当人才”分类认定申请表》、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或护照等有效证件)复印件、学历材料(学历及学位证)、职称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复印件、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服务协议(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复印件、单位账户信息;
(2)初审。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申报材料(原件)初审后报送至十堰市人社局;
(3)评审。市人社局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市委人才办审核,审核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认定。公示无异议后,发文认定;
2、发放生活津贴。
(1)公示。对发放生活津贴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2)审批。生活津贴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委人才办审批;
(3)发放。市财政局根据市委人才办审批意见拨付资金,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拨付至补贴对象个人账户;
23.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发放
政策内容: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发放住房补贴。
1、购房补贴为一次性补贴。(1)驻市企业、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第一层次人才政府给予25万补贴、第二层次人才政府给予15万补贴、第三层次人才政府给予10万补贴、第四层次人才政府给予6万补贴。(2)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第一层次人才政府给予50万补贴、第二层次人才政府给予30万补贴、第三层次人才政府给予5万补贴。
2、租房补贴发放3年,按年度发放。第一层次人才每人每月3000元,第二层次人才每人每月2000元,第三、第四层次每人每月500元。
政策依据:《“武当人才支持计划”实施细则》(十人才〔2019〕4号)、《十堰市城区人才住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十人才〔2019〕6号)
申请对象:
1、购房补贴:2019年3月20日至2021年11月24日通过“武当人才支持计划”引进到十堰城区工作、现未享受用人单位提供的住房、本市人才公寓或公共租赁住,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无房产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
2、租房补贴:2019年3月20日至2021年11月24日通过“武当人才支持计划”引进到十堰城区工作、没有享受购房补贴、没有享受用人单位提供的住房、未入住本市人才公寓或公共租赁住房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申请人凡在十堰城区购买商品房的,自交付之日起3个月后,不再享受租房补贴)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填写《十堰市城区人才购房补贴申领表》或《十堰市城区人才租房补贴申领表》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2、申报。用人单位进行初审、内部公示,签署意见后报市人社局;
3、初审。市人社局对住房补贴的资格、等次进行认定,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4、审批。市房地产服务中心汇总人才住房补贴人员名单,报市委组织补集中审批;
5、发放。市财政局按规定将住房补贴拨付至补贴对象个人账户;
24.高层次人才配偶随迁安置
政策内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随调配偶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在编人员,且符合相应调配规定的,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委编办根据市、区空编情况,按照人岗相宜原则限时办理。属国有企业正式录用的在职在岗人员,由市国资委牵头,根据随迁安置对象原单位性质、原工作岗位性质、专业及个人意愿等协调安排到国有企业。属其他身份的,根据随迁安置对象就业履历及个人条件,由市人社局、引进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协助解决。
政策依据:《十堰市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随迁安置暂行办法》(十人才〔2021〕2号)
申请对象:
1、2019年3月20日至2021年11月24日通过“武当人才支持计划”引进到十堰工作,且配偶当前不在十堰市就业、或处于非就业状态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
2、2021年11月25日以后引进到十堰工作,且配偶当前不在十堰市就业、或处于非就业状态的博士、硕士研究生。
3、配偶当前不在十堰市就业、或处于非就业状态的武当金卡持卡人。
办理流程:
1.申报。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审核把关后,向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申报并提交相关材料;
2.审核。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委人才办,市委人才办会同有关单位审核确认;
3.安置。对符合安置条件的对象,协调有关地方和部门提出安置方案,并做好安置工作,原则上20个工作日内办结;
25.十堰市招才引智奖励办法
政策内容:机构或个人引荐人才(团队)到十堰创办企业,按纳税额给予引荐对象10万—40万元奖励。引荐第一、第二层次人才到十堰工作,对柔性引进的,分别给予引荐主体5万元、3万元奖励。引荐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层次人才到十堰全职工作,分别给予引荐主体10万元、6万元、1万元、0.5万元奖励。引荐团队到十堰创新,给予引荐主体1.5万元至30万元奖励。对引荐有突出贡献或重大影响力高层次团队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奖励。
政策依据:《十堰市招才引智奖励办法》(十人才〔2021〕4号)
申请对象:为在推介和引进高层次人才或团队(3人以上)来堰创新创业中起直接、关键作用的机构和个人。
1、机构是指具有合格资质的高校、科研院所、中介组织、人才服务组织、人才联谊会、人才协会、创新中心、专业协会、孵化器、企业、海外侨团组织、留学生社团、知名高校校友会、华商会、招才引智工作站等机构;
2、个人是指除十堰市财政全额保障人员外的自然人;
办理流程:
招才引智奖励按“事前报备、事后奖励”的方式实施,常态化接受备案。
1、填写备案表。引荐主体推荐人才(团队)到我市创新创业时,填写《十堰市招才引智备案表》,提交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
2、初步审核。按照引进人才(团队)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对《十堰市招才引智备案表》审核后,驻市高校和市直单位向市人社局提交,其他单位经所在辖区人社部门、组织部门审定后报市人社局;
3、备案审核。市人社局对各相关单位提交的《十堰市招才引智备案表》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4、奖励申请。经备案的人才(团队)符合相关奖励条件后,由引荐主体提交或由相关部门代为提交奖励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奖励申请程序与备案程序一致;
5、综合审定。市人社局对奖励建议名单进行复核,提交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6、公示发文。拟奖励名单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发文确认,兑现奖励;
26.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专项评审
政策内容:在十堰市注册登记一年以上,依法经营纳税,及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符合十堰产业发展规划的各类企业均可申请参加专项评审。企业推荐参加专项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在本单位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达到退休年龄人员和在本单位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未达到规定时间的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严禁代理其它单位人员参加职称评审。降低学历要求,突出工作能力和业绩考核,对论文、职称外语等不做要求,专利成果、技术突破、工艺流程、标准开发、成果转化、专业工作总结等均可作为评审依据;对没有初级职称,工作业绩突出人员允许直接申报中级职称;减少申报材料,个人只需提交业绩材料等基本信息,精简学历证书、社保证明、单位公示证明等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国家人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3号)、《关于开展2021年度十堰市民营企业工程技术专业中初级职称专项评审工作的通知》(十职改办〔2021〕4号)
提交材料:参评单位负责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集中申报工作,按照营业执照注册地向当地职改办提交《十堰市非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申请表》、《申报企业诚信承诺书》、《十堰市非公单位职称专项评审申报人员花名册》、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
办理方式:
线下办理:前往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市民服务中心B栋2008办公室)办理。
五、劳动维权政策
27.十堰市从事生产经营的施工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动态评价
政策内容:对十堰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或者准备进入十堰行政区域从事生产经营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承包企业开展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动态评价。
被评为A级的企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采取下列激励措施:优先享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优惠政策的扶持;优先推荐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会、企业联合会、工商联合会组织等开展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作为减(免)施工过程中应当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参考要件。
被评为B级的企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适当增加日常巡查检查频次,帮助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提升企业用工管理水平。
被评为C级的企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对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敦促其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
被评为A级征信的,施工企业依法可参加招标活动;被评为B级、C级征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限制。
政策依据:《十堰市从事生产经营的施工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动态评价暂行办法》(十政办发〔2018〕114号)
提交材料:
1、《十堰市施工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动态评价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两年内在十堰市范围内的施工项目资料;(施工项目资料至少包含中标通知书和评价内容落实资料,如果没有上述施工项目,可不提供。)
注:所提交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所提交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办理方式:
线下办理:前往十堰市劳动保障监察局投诉举报接待科(十堰市柳林路48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