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商业贷款未结清的,原商贷行向公积金中心出具同意商转公业务确认函。(明确转贷人姓名、身份证号、贷款金额、贷款余额、房屋地址、银行收款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信息); 原商业贷款以自有资金结清的,需提供原商贷结清凭证(一年以内),业务统一由农村商业银行承办,转贷人向银行提供收款账户,转贷人提供以下资料:
1.转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转贷人结婚证、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
3.原商贷所购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
5.原商贷的《借款抵押合同》原件和《十堰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合同》及《湖北增值税普通发票》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原商贷银行出具转贷人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确认函》、还款计划表或原商贷结清凭证(一年以内);
7.查询信息授权,转贷人及配偶持有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或者授权受托银行和公积金中心查询本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记录,签署查询授权书,并留存转贷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和联系方式,必要时还应留存与转贷人及配偶面签的佐证信息;转贷人的婚姻、房产等个人信息也应同时授权受托银行和公积金中心查询。
8.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