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异地就医是指参保人员在省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诊疗行为。
异地就医人员分为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两种类型。异地长期居住人员: (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近期拟在或已在异地同一地区连续居住生活半年以上的人员。 (3)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拟派驻异地连续工作半年以上的人员。在校学生寒暑假或因病休学期间,回到户籍所在地,以及在异地分校学习、实习期间,比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且不受半年以上的时间限制。 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1)异地转诊人员:指因病情需要前往异地就医,且经医保定点三级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的人员。 (2)异地急诊抢救人员:指因紧急救治或抢救需要,在异地医疗机构接受紧急诊疗的人员。 (3)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指非急诊抢救且未办理转诊的自行临时外出就医的人员。
申请办理异地安置信息备案时,异地安置人员应承诺如实填写本人申办信息并提交以下材料: 1、《湖北省十堰市城区异地安置人员登记备案表》( 一式两份 ),选择一个地市级城市作为本人的安置地;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海南、西藏、新疆建设兵团为省级安置地,不用备案到地市。 2、本人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 复印件。【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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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前,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或参保地经办机构窗口等线上线下途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注:异地就医备案应在异地就医前申请办理,也可在出院结算前补办备案。异地就医备案有效期的起始时间从备案成功的当日开始计算,出院结算前补办备案的有效期起始时间为入院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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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完成异地就医备案后,在备案地开通的所有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均可享受住院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门诊就医时,需先了解参保地异地就医管理规定,如果参保地要求参保人员选择一定数量或在指定级别的跨省联网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的,按照参保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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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在入院登记、出院结算和门诊结算时均需出示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等有效凭证。跨省联网定点医药机构对符合就医地规定门(急)诊、住院患者,提供合理、规范的诊治及医疗费用的直接结算服务。​ 注意: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不成功,可持发票、清单等资料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手工(零星)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