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贷款“商转公”服务攻略

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借款人,将本人已办理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为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凡户籍地在十堰市辖区内的省内缴存职工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账户处正常缴存状态,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房或存量房时办理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必须以本人(以下简称“转贷人”)名义申请商转公贷款。
贷款条件 (一)转贷人及配偶持有合法身份证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年龄在18周岁(含)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 (二)申请贷款月距最近缴存月不超过4(含)个月; (三)转贷人的原商贷住房未在公积金中心办理过购房提取; ​(四)转贷人及配偶信用良好,能够提供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或同意授权受托银行和公积金中心查询本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并符合公积金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审核标准;转贷人及其配偶近两年内违约连续3期(含)、累计6期(含)以下;五年内累计12期(含)以下可受理贷款申请; (五)转贷人...【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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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贷人确认原商业贷款抵押物无其他权利限制前提下,可向受托银行和公积金中心咨询商转公贷款政策及相关规定,经初步核查符合商转公贷款情形的,转贷人向原商贷银行、公积金中心分别提出商转公贷款业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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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商业贷款未结清的,原商贷行向公积金中心出具同意商转公业务确认函。 原商业贷款以自有资金结清的,需提供原商贷结清凭证(一年以内),业务统一由农村商业银行承办,转贷人向银行提供收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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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中心在收到原商贷银行同意商转公业务确认函及原商贷还款流水或原商贷结清凭证(一年以内),认真审核相关资料的原件,与转贷人商议确定贷款额度、贷款期限以及还款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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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中心负责初审的业务部门负责审核转贷人提供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文书填写的规范性进行审核,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贷款初审提出相关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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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中心贷款复审部门负责对转贷人贷款资料进行全面审核,并提出复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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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中心核准同意转贷后,受托银行应当及时通知借款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商转公贷款抵押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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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未结清原商贷的,抵押权登记完成后,受托银行依据公积金中心的放款通知将商转公贷款资金发放至银行指定结算账户。 借款人以自有资金结清原商贷的。由承办银行将贷款资金划转至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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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商业贷款未结清的转贷业务,受托银行应自商转公贷款发放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原商贷的抵押注销手续。受托银行将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抵押注销登记证明,交公积金中心留存。